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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2 14:06:58    浏览: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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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公字〔2012〕121 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治[2012]397号)和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自8月上旬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现将《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及开展情况,请及时上报对口部门,并报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印)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统一部署,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源头、网络,全面清查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全力整治涉爆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任务是:

  (一)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集中打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深挖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源头,彻底摧毁购销网络;要组织警力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院落、闲置厂房、养殖场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发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保障生产建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需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地要集中组织清理增设民用爆炸物品前置审批,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限制企业产能𒁏,将税收与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数量、价格挂钩等违规问题,畅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渠道。

  (三)严密排查非法开采矿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开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矿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彻底予以取缔,防止死灰复燃。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通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排查发现证照不齐备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及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强化对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现场监管。对关停并转、整合重组等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到位。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其监管部门提交停产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审核同意后的停产整改方案,决定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用量。同时,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由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对合法矿山企业,不得以非法定理由责令其停产停工。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摸底排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5日)。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矿点、重要部位开展一次全面“地毯式”摸底排查,掌握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线索、非法𒈔采矿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点,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26日至9月10日)。根据前期摸排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长期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整治。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一次为期三天的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联合组成四个督查组,深入各地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全省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涉爆犯罪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要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参与专项治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成立了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全🧸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全省各地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全面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组织保障到位。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工作方案及落实部署工作情况请于8月13日前报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宣传,重奖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告知信、开展“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爆炸物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信箱,广辟线索来源渠道,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检举揭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违法犯罪活动。对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开采团伙、窝点的,要及时予以重奖。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线索,要认真核查,深挖彻查,追根溯源,绝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要以“破大案、捣窝点、摧网络、断源头”为重点,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出本地长期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决予以停业整顿或关停,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对这些矿点的幕后组织者、“保护伞”予以重点打击。要通过这次ღ专项治理,捣毁一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窝点,彻底关停一批非法采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点,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认真、全面、客观统计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确定专人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从8月11日开始,每半月报送一次。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间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将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无缝对接,切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省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各联络员要充分发挥联系沟通、协调配合作用,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请于8月6日前报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督𝓡查,认真总结。集中统一行动期间,省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派员深入各地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各设区市也要派出专门督察力量,对本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督导检查促工作落实。要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固化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各地工作总结请于9月18日前报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报送材料请通过公安网ftp://10.136.58.7 (用户名:zazd,密码:zazd2011)上传至“公序处\专项治理工作”各𝓡地专用文件夹内。省直有关部门联络员名单请通过传真报送。联系人:朱爱民、田灵伟,联系电话:13907082901、15979153078、0791-87286322(传真)。